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教育 > 正文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四川大学保卫部(处)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时间:2020-04-15  来源:   浏览量:


  今年的4月15日是我国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当今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新冠疫情席卷全球,此时此刻,国家安全意识更加需要深入人心,加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更显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怎么来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能就在身边:



遇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上一条:保卫处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系列宣传活动

下一条:生材中心师生进行安全应急技能培训

关闭

Copyright © 四川大学保卫处 版权所有 iwms 4.6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5 queries,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