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川大学保卫部(处)印章用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卫部(处)印章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是指保卫部(处)及辖属各职能科室在对内、对外发送或管理的文书凭证、介绍信、协议等与保卫部(处)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上所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全部(处)所有印章由综合科进行登记,印章的制发、变更与废止的手续统一由综合科申报学校办理,部(处)内其它科室无权处置。
第四条 保卫部(处)印章由综合科统一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处长或分管业务的副处长签字。涉及到上传、下达、外用的的文书材料须经处长或工作相关副处长同意后方可施印。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所持有印章,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加强管理。使用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印。
第六条 各科室印章严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担保、贷款、证明等事宜。如需对外承担责任而使用科室印章的,须经处长批准后,方可施印。
第七条 所有需加盖处长私人印的文本,除主管副处长审批权限内以外,其它必须经处长批准。未经批准的用印要求,一律不得施印。
第八条 使用印章人须严格、详细填写《四川大学保卫部(处)印章使用登记表》,按要求履行相关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文件用印时,文件落款必须同印章的名称一致,两者不相符不得用印。用印位置在落款和成文日期的上,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第九条 出具介绍信或证明须填写清楚,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关系到本部(处)人、财、事、物及上级有关政策落实等重要事由须经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稿纸上使用印章。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用印由处内指定管印人管理用印。
第十一条 以上制度,保卫部(处)各科室须严格遵守,违反者按规定严肃追查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保卫部(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