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学校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方便师生办事,切实提高保卫部(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按照承诺的时限、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工作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卫(部)处公开业务和服务事项。
第三条服务对象提出的各项问题及咨询,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马上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办事程序、需补充的材料等,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实现二次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第五条报案、求助,应当场受理。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的投诉,自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并反馈结果;较复杂情况的投诉,自投诉之日起,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七条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书面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服务对象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尽快办理的,应尽力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交办人。
第九条全处职工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情况与年度考核和绩效挂钩。违反本办结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